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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音乐之门”却走进法院之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胡姝阳  发布时间:2014-09-09

  自1994年北京音乐厅推出“打开音乐之门”品牌项目之后,就以丰富的节目内容、高水准的节目设置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热烈反响和好评。历经20余年,“打开音乐之门”已成为广大音乐爱好者尤其是孩子每个暑期不可或缺的文化大餐。

  今年7月,北京音乐厅“2014打开音乐之门”暑期系列音乐会如期而至,然而,就在该活动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时候,北京音乐厅前总经理钱程的一纸诉状,将北京音乐厅推上了被告席,诉称北京音乐厅侵犯其所持有的“打开音乐之门”商标权。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演出叫好又叫座

  据了解,北京音乐厅隶属中国国家交响乐团。其前身是始建于1927年的中央电影院,1960年经改建作为音乐厅启用。1983年,在我国老一辈著名指挥大师李德伦、严良堃亲自主持下,北京音乐厅在原址破土重建,成为我国第一座专为演奏音乐而设计建造的现代风格的专业音乐厅,一度成为北京音响效果最好的专业音乐厅。

  这里每年举办包括钢琴、弦乐、交响乐、合唱、歌剧、民乐等各类形式在内的演出200余场,曾有斯特恩、小泽征尔、马友友等众多国内外音乐大师在此一展才华,为北京音乐厅的舞台留下光辉的一页。

  据钱程代理人、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连清介绍,钱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担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与李德伦等一起在北京音乐厅策划、组织了多次严肃音乐尤其是交响乐演出,意在把交响乐向大众普及。

  也就是从那时起,基于对艺术和孩子的热爱,钱程开始有了“打开音乐之门”的构思,试图通过编排、组织演出的形式,让更多的音乐爱好者尤其是孩子能够进入艺术的殿堂,在暑期集中欣赏到国内外音乐家的演出,用欣赏高雅艺术的方式陶冶情操。

  在钱程等的策划、组织下,北京音乐厅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出“打开音乐之门”暑期音乐会。通过一场场的演出,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北京音乐厅创造了辉煌的成绩。

  商标注册惹纠纷

  2003年,钱程不再担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一职,但在其他城市音乐厅或者艺术中心仍努力践行“打开艺术之门”这一理念,并先后于2009年12月和2011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6类杂志,第41类培训、演出类别上注册“打开音乐之门”商标,并分别获得注册。

  “2013年上半年,我们陆陆续续在北京市地铁站和报纸上发现北京音乐厅刊登广告,称将于当年7月举办2013年北京音乐厅暑期系列音乐会,共计推出20余场演出。”王连清表示,“为扩大宣传影响,2013年7月,北京音乐厅在其公告栏、展示栏等多个位置展示“打开音乐之门”系列节目的巨幅宣传海报。并印发了大量《打开音乐之门2013北京音乐厅暑期系列音乐会2013年7月12日——8月30日北京音乐厅》宣传册。北京音乐厅未经钱程授权,公然以‘打开音乐之门’作为广告宣传。”

  发现这一情况后,2013年8月,钱程委托王连清向北京音乐厅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停止非法使用“打开音乐之门”商标,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并赔礼道歉。“但是北京音乐厅没有给我们任何回应,不仅如此,北京音乐厅在今年暑假期间,仍以‘打开音乐之门’的名义进行演出,继续侵犯钱程对‘打开音乐之门’所享有的商标权。”王连清表示。

  在取得充分证据后,钱程向西城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称北京音乐厅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其同意,非法使用其“打开音乐之门”商标,经合法告知,拒不纠正,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北京音乐厅停止在《法制晚报》、公告栏、展示栏及各种宣传册、节目册上使用其“打开音乐之门”商标进行宣传,停止以“打开音乐之门”的名义举办演出,赔偿钱程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共计4万元,并在国内主要报刊刊登致歉声明。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责任编辑:朱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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