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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宽”“两下放”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11-07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近日出台《市场准入五放宽两下放的意见》,通过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企业登记手续和程序、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等,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权限等,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据介绍,“五放宽”“两下放”包括:

    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对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使用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或商标;网络市场主体可以使用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等;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限制。公司企业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因故无法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拟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人出具的证明、相关租赁协议等可以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对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依据政府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核定经营范围。支持重点项目的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当地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核发限定有效期、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或管理”的营业执照。

    放宽企业登记手续和程序。严格首办责任制,实行“一审一核”或“审核合一”制度,对企业登记简易事项,由经办人一人审查、受理、核准。对年检实行全预约服务和县域通办,对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当场办结。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广西设立合伙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在广西以合资、合作、独资和合伙形式投资设立企业。

    下放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将自治区本级登记的异地内资企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工商局登记机关登记。除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和“集团”有限公司,改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登记管辖。允许设区的市工商局授权县级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直冠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下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权限。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验,非登记事项的备案委托下放给基层工商部门。允许有条件的工商局授权工商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赵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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