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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品独创性判定要素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关晓海  发布时间:2013-11-21
    1998年7月、2001年10月,以刘某为作者分别在广西人民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图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词汇(1-3级)速记王》《天才大脑速记英语3000词》等书,上述图书内容均包含英语单词拆分、联想的记忆方法。 2007年12月,群言出版社出版王某编著的《大学英语词汇 词根+联想记忆法 简装版》一书,该书也是利用单词的拆分、词与词之间的联系形成记忆方法。经比对,刘某认为,后一种书与前两种书中的若干单词记忆方法表述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如首先在利用词根词缀的拆分形成记忆方法时,都将“interpret”拆分为“inter(在…之间)”和“pret(说或表达)”。其次,通过选择类比单词来记忆主词时,选择的类比词存在相同之处,如记忆主词“chill”都选择了“hill”。经统计,这种相同或相似之处共涉及单词52个。2009年2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侵犯了刘某的涉案图书著作权。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个单词采取不同记忆方法后形成文字的具体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只要具有独创性,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英语单词构成的特殊性,最相近似类比单词的选择往往具有很大局限性,不能因为原告的选择而限制其他人的合理联想。同时,英语单词的构词法属于公有领域,通过拆分联想记忆方法得出的词根、词缀及关键词表达相同,属于公有领域,不构成抄袭,综上,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请。
    作品独创性问题是著作权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版权侵权认定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如该案中,刘某诉请是否成立,首先应对其主张保护的涉案作品或作品片段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判断。然而,作品独创性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一如其重要性一样显著和突出,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如何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确定,仍然是学界研究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分歧所在,如刘某就在全国各地多家法院主张过类似诉请,但得到的判决结果,却并不一致。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以该案为切入点,对判定作品独创性时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分析。
责任编辑:赵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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