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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广西100家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8-20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加快建设 100家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提高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研发平台建设,打造高水平、高素质、以行业技术带头人为核心的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重点产品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到 2015年,建成 100家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自治区级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年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2.5%以上,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200项以上,实施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100个以上,新产品产值增长率 25%以上,为我区工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首批 100家自治区级研发中心。全面评估我区重点企业创新能力,按照 “有技术人员、有固定场所、有研发经费、有研发设备、有具体研发方向 ”的要求,选择创新能力强、专利和标准数量多、新产品产值增长率高、拥有技术带头人、辐射带动作用大、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组建首批 100家自治区级研发中心。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水平。鼓励具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并培育发展成为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国资委等)
 
    (二)提升研发中心创新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研发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进一步改善研发基础条件,提高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层次,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企业要将研发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加强品牌和商标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利用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等)
 
    (三)加强研发中心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团作用,建立 10个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中心人才团队。推动八桂学者和特聘专家与企业合作,建立 30个以八桂学者和特聘专家为领军人才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中心人才团队。企业要主动对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研发中心人才培养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信委等)
 
    (四)强化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各方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支持企业以研发中心为依托,以技术和资本为纽带,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领域、全方位合作,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等)
 
    (五)扩大开放与合作。研发中心要通过技术开发、设计、试验、咨询和培训等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企业将研发平台向区外和境外延伸,与国内外的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利用外部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深化科技交流与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等)
 
    (六)组织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积极发挥研发中心的创新带动作用,重点支持企业针对制约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瓶颈,研制开发一批高技术重点产品,每年组织实施 100个以上研发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和产业化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研发中心建设工作由自治区工信委联合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信委负责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支持。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明确选择范围、条件、评价、管理、监督及激励措施等,建立研发中心运行、考核等评价体系。
 
    (三)组织申报和认定。各市工信委负责组织企业申报,自治区工信委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公布认定结果。
 
    (四)加强管理与评价考核。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每 2年对已获得认定的研发中心进行评价考核。由自治区工信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研发中心取消认定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研发中心建设。建立研发中心建设目标考核制度,把研发中心建设纳入各市绩效考评范畴。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级研发中心所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无形资产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 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额法。
 
    (三)建立广西新产品认定制度。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定期发布新产品目录,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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