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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年报相结合 企业市场监管传统模式获颠覆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杨 明  发布时间:2014-09-04
  8月26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进行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表示,今后我国将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这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创新监管方式 
  《条例》的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张茅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使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公开,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总体运行效果良好。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运行和完善,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 
  根据《条例》,未来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落实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同时规定,政府各部门都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中还包括一个重要的内容,即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处罚的信息。 
  废除年检验照 
  张茅指出,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这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实行年报公示制度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超过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三是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日前工商总局还制定出台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条例》的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实施。 
  张茅强调,无论是宽进还是严管,工商登记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建立和完善充分公正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责任编辑:朱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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