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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举证期限,即在无效宣告请求日的1个月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再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除公知常识类证据以外的任何证据。同时,对于专利权人的举证期限虽未作明确规定,但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一般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案件合议组在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结束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将不再考虑。可见,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举证期限的限制。 然而,当上述专利利无效案进入后续行政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往往会提交某些新证据..
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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